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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2024
2024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成绩查询公告
来源: 海南省考试局2024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评卷及分数统计工作已结束,现将成绩向考生公布。考生登录海南省教育考试成绩查询系统(https://cxx.hnks.gov.cn/hnscore/login/indexks?kslx=zsb_2024),按提示输入自己的证件号码及姓名,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海南省考试局2024年4月25日
04-09
2024
2024年海南省高职分类招生考试成绩查询公告
来源: 海南省考试局 我省2024年高职分类招生考试文化课考试评卷和招生院校职业技能测试考核评分工作已完成,现将考试成绩向考生公布,考生可通过海南省考试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ea.hainan.gov.cn),凭本人报名序号和密码进入“海南省高职分类招生报名系统”查询成绩。海南省考试局2024年4月9日
04-03
2024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2024年海南省高职(专科)升本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生考试专业技能测试的通知
各考生:根据海南省考试局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我校2024年4月高职(专科)升本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生考试专业技能测试工作,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琼教考【2024】1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只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我校2024年海南省高职(专科)升本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生考试专业技能测试(海南科技职业大学考点)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24年4月7日下午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开始时间:14:30考生请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 二、准考证及考试地点: 1、我校所有专业考试地点均在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18号海南科技职业大学美兰校区。 2、请各位考生于2024年4月7日下午14:00之前带好身份证、笔、考试通知单(通知单在学校门口领取)。 三: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招生办咨询电话:0898-65969918 、0898-65969889、0898-65969887
03-28
2024
2024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来源: 省考试局2024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将在3月30日至31日进行。为确保考试平安顺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时间及科目二、考试地点2024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考点设海口市第一中学初中部、海口市第四中学初中部、海口市第十中学、海口实验中学初中部、海口市琼山中学初中部、海口市府城中学、海口市第七中学、海口市第二中学、海口旅游职业学校等9个学校,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三、准考证下载打印3月27日至31日,考生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http://ea.hainan.gov.cn/),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专升本考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时须使用A4纸,《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持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按照《准考证》上标注的考试地点、考场及考试时间,准时参加考试。四、考生注意事项请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学习《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了解考试有关要求及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附件:1.考场规则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海南省考试局2024年3月26日附件1考场规则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在开考前40分钟到达考点,主动配合考试工作人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按照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3.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笔袋等文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计算器、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始终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认真阅读有关注意事项,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等,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粘贴考生本人条形码。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考生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6.考场时钟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广播指令为准。7.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8.考生须在答题卡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规定的答题区域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9.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10.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需上洗手间应先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允许,由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同一考场不允许两名或两名以上考生同时上洗手间。11.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允许在考场附近逗留。12.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 号) 等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考生须配合监考员等工作人员对本人违规事实的认定和处置并按要求签字。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2-26
2024
关于2024年海南科技职业大学高职分类招生考试时间安排、准考证打印等事项的通知
关于2024年海南科技职业大学高职分类招生考试时间安排、准考证打印等事项的通知各考生:根据海南省考试局工作部署,我校高职分类招生考试时间安排如下:一、考试时间:2024年3月9日上午进行本、专科文化课(笔试)考试,开始时间:8:30考生请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2024年3月9日下午进行(本科)专业技能测试,开始时间:13:30考生请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2024年3月10日下午进行(专科)专业技能测试,开始时间:13:30考生请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二、准考证及考试地点:注意:我校所有考试地点均在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18号海南科技职业大学美兰校区。1、文化课(笔试)考试:请考生登录海南省考试局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登录网址:https://dkdz.hnks.gov.cn/(准考证未打印的也可考试当天在我校美兰校区招生办公室行政楼301领取)。考场地点详见准考证。2、专业技能测试:技能测试准考证使用考生本人身份证,考场地点详见专业技能测试通知单。三: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招生办咨询电话:0898-65969918 、0898-65969889、0898-65969887
01-06
2024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自:海南省教育厅一、报名时间:2024年1月11日至1月16日17:30二、报名网址: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http://ea.hainan.gov.cn/),进入专升本报名系统三、报名条件与考试时间:详见琼教考[2024]1号:关于做好202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四、2024年专升本招生考试时间定于3月30日-31日进行。五、2024年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海南省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专业目录六、考试大纲附件考试大纲.rar附件3.海南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专升本”身份认证表.docx
12-30
2023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海南省高职分类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海南省高职分类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23-12-30来源: 海南省考试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我省职业本科单独招生、高职(专科)对口单独招生和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等高职分类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符合相关要求,同时符合职业本科单独招生、高职(专科)对口单独招生和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相应类别报名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申请报考。(一)职业本科单独招生1.有我省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2.有我省户口的普通高中学校往届毕业生。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省户口考生:(1)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往届毕业生,考生本人小学一年级到高三年级在我省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满12年,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且就读期间连续居住满12年,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简称“双12”条件);(2)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或普通高中学校往届毕业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并连续居住3年以上(含3年);本人初中阶段在我省学校就读并毕业,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满3年,同时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按规定参加我省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3年以上(含3年)(简称“3个3”条件)。(二)高职(专科)对口单独招生1.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2.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往届毕业生。3.有我省户口的省外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4.有我省户口的省外普通高中学校往届毕业生。(三)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完成了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并取得相关科目成绩的高中毕业生。(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已经报名参加2024年普通高校各类招生考试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五)特殊群体报考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高素质农民)等特殊群体报名参加高职(专科)对口单独招生的,可以选择以特殊群体身份报考符合特殊群体报考条件单列计划的专业(经审核符合特殊群体资格的予以免文化课考试),或选择以一般人员身份报考符合报考条件的专业。退役军人应向招生院校和当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详细了解有关学费、资助等事宜后,审慎报考。二、网上报名(一)报名时间及方式1.报名时间:2024年1月5日8:00至1月10日17:30。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考生在报名规定时间内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http://ea.hainan.gov.cn),进入“2024年海南省高职分类招生报名系统”注册报名,逾期不予办理。(二)报名程序及要求1.网上填写报名信息。考生进入报名系统,实名注册,按照系统指示准确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2.网上上传提交报名相关材料。(1)所有考生均须提交:个人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应届考生提供毕业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2)往届毕业生还须提交: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3)省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毕业考生还须提交:海南户口簿、学历证明(网上可查询学历的可上传截图并提供查询网址)。(4)报名参加综合素质评价招生的我省普通高中毕业生还须提交: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单。(5)申请免职业本科招生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还须提交: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含)以上获奖证书。(6)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等申请免高职(专科)对口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的考生还需提交: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交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创业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应有失业登记记录;农民工需提交农村区域户籍(或证明,见附件3)、务工劳动合同或从业证明(非农产业,由务工单位或村、居委会开具);新型职业农民(高素质农民)需提交新型职业农民(高素质农民)培训证书。(7)申请免高职(专科)对口单独招生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还须提交: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其他行业相应资格证书。(8)申请高职(专科)对口单独招生免试入学的考生还须提交: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含)以上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含)以上的获奖证书。以上材料扫描成电子文件后,按照系统提示规范上传到报名系统。3.退役军人申请免高职(专科)对口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的须现场提交材料。退役军人申请免高职(专科)对口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的,须到报名的招生院校指定的地点提交退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工作人员审核后退回考生,复印件招生院校留存)。4.报名信息确认。考生网上填写报名信息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后,等待招生院校初审报名信息和提交的材料。招生院校初审通过后,报名系统对考生开放报名信息确认和缴费功能。考生须在2024年1月19日17:30前完成报名信息确认。5.网上缴纳考试费用。(1)报名职业本科单独招生或高职(专科)对口单独招生的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确认后,须在2024年1月19日17:30前,自行上网缴纳考试费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考等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775号)精神,考生需按每科38元缴纳高职分类招生文化课考试费,共计114元(38元/科×3科)。因不符合报名条件造成报名无效的,所缴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2)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高素质农民)等特殊群体经招生院校确定免文化课考试资格后,无需缴纳文化课考试费用。(3)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以及仅报名高职(专科)综合素质评价招生的考生无需缴纳考试费用。(4)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减免考试费:①未消除风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考生、相对稳定脱贫户家庭考生;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考生;③孤儿、孤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④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⑤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考生;⑥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⑦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考生。申请减免考试费的考生,须填写《2024年海南省高职分类招生考试减免考试费申请表》(附件7),将该表与相关佐证材料扫描成电子文件上传报名系统。报名结束后,招生院校将审核确认减免缴费的考生名单及相关申请表报省考试局核实备案。(三)考生报名注意事项1.考生可在职业本科招生、高职(专科)对口单独招生和高职(专科)综合素质评价招生三个类别中选择其中一个类别报考,也可选择“职业本科招生+高职(专科)对口单独招生”或“职业本科招生+高职(专科)综合素质评价招生”的组合方式报考。考生在每个类别中可选报1所院校的1个专业。凭相关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获奖证书申请免技能测试或免试入学的考生,仅可以填报证书工种类别所涵盖的专业。2.考生在报名前要充分了解拟报考的学校及专业有关情况,审慎选择报考院校和专业,准确填报报名信息。考生所填写的毕业学校等信息必须使用规范名称,要认真核对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近照等重要信息。因本人填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所造成的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信息学校初审通过后,不允许考生再修改信息。3.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严格按照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上传个人照片和报名相关材料。个人照片为考试、录取、入学、学籍注册、毕业审查等有关环节校对使用的重要图像,应使用考生本人近期(一般为报名年度内)正面免冠彩色头像的数字化图像文件。图像宽480像素*高640像素,分辨率300dpi,24位真彩色,文件扩展名应为JPG,大小40K左右。个人照片图像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见附件4),可到照相馆拍照。考生所提交的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资格,已经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其学籍,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4.考生逾期未完成网上报名信息的填写和缴费等事项,视为放弃报名资格,考试费缴纳后不予退还。5.考生因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考、省外高职对口单招等各类招生考试报名,造成重复报名或录取,无法通过录取数据审核并不能注册学籍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6.考生在报名注册时所设定的密码是登录报名系统填报和修改报名信息的依据,因个人保管不当、泄漏密码造成个人信息被公开、被利用、被篡改的,由考生本人负责。(四)招生院校报名工作程序1.招生院校于2024年1月17日17:30前在报名系统内完成初审考生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核查考生提交相关报名材料是否清晰、考生上传个人照片是否符合标准、是否与考生的身份证照对应无误,核对考生提交的户口簿、毕业证书、身份证、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与考生填写的信息是否一致,审查考生报考信息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确认无误后在系统做出报名材料初审通过意见。发现考生报名信息或材料有误的,及时提醒考生完善或更正。2.招生院校在考生确认报名信息并缴费后,审查确认报考资格,打印考生报名表和相关材料。3.整理打印的考生报名材料,于2024年1月25日前按每生一册建档,做好考试准备工作。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负责考核;未从业的往届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或社区负责考核;已从业的往届生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考核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进行全面鉴定,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应届考生记入毕业生登记表中,往届考生记入《2024年海南省高职分类招生往届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并通知考生本人。体检医院应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格;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负责对检查结果作出规范、准确、真实的结论。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考生进行终检。五、报名资格审查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实行“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严格做好报考资格审查工作。一是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校领导为副组长,招生办、教务处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报考资格审查领导小组,明确审查工作职责、要求以及工作程序等。二是要认真做好审查,严防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报名资格的行为。认真对每位考生提交的户籍、学历、学籍和在校实际就读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特别是要注意协调做好省外就读毕业考生的户籍、学籍、学历的核查;要对每位考生做出准确的报考资格审查结论,经审查人、招生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和校长签字确认加盖学校公章后,规范整理成册,于2024年2月1日前报省考试局备案。三是要落实好报考资格审查公示制度。各招生院校在完成资格审查确认工作后,需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户口所在地、就读或毕业学校以及举报电话等。公示期间,各招生院校要主动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受理考生投诉举报。省教育厅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报名资格复核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对省数据共享平台无法核实的本省户籍考生信息复核;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本省中职生学籍复核、基础教育处负责本省普通高中生学籍复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内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学籍复核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身份复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退役军人身份复核;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高素质农民)身份复核。六、招生院校及专业高职分类招生院校为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本省部分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以及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单独招生的高职院校。各高校的招生专业须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的2024年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招生院校、专业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5。七、考试实施(一)考试方式、内容及科目高职分类招生考试采取“文化课+职业技能测试”的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分文化课和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1.文化课考试方式。文化课采取笔试的考试方式,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由省考试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内容为我省中职学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知识,各科指定教材详见下表:语文科目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计算机应用基础、职业道德与法律两个科目采取合场、合卷的考试办法,两科卷面满分为100分,各占50分,考试时间共为90分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高素质农民)等特殊群体报考高职(专科)对口单独招生单列特殊群体计划专业的,免予文化课考试。2.职业技能测试考试方式。职业技能测试分为专业能力测试和技术技能测试两部分内容。专业能力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核心专业知识为基本依据,技术技能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核心技术技能为基本依据,具体由招生院校结合专业培养需要,自主命题、自主组织实施考核,满分200分。招生院校可以采取相同(相近)专业校际联考方式组织职业技能测试,举办联考的招生院校互认考生参加校际联考取得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各招生院校于2024年2月23日前公布职业技能测试方案。已取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含)以上获奖证书并报考相应专业的考生,可免职业本科招生职业技能测试。已取得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其他行业相应资格证书)并报考相应专业的考生,可免高职(专科)对口单独招生职业技能测试。未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种不涵盖所报考专业的考生,需要到报考院校指定的地点参加职业技能测试。3.综合成绩计算。考生综合成绩为文化课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综合成绩满分400分。4.免试考生成绩认定。经审核免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其文化课考试成绩记满分200分;经审核免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其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记满分200分;经审核免试入学的考生,其综合成绩记满分400分。(二)考试时间及地点(三)成绩公布2024年3月22日前,各招生院校须将考生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上传至报名系统,4月12日前省考试局统一向考生公布成绩。八、免试入学高职(专科)对口单独招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按照“本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招生院校公示、省考试局办理录取手续”的办法免试入学。(一)具有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考生。(二)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含)以上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含)以上的考生。九、招生录取高职分类招生实行分批次投档录取模式,即先进行职业本科院校录取,再进行高职专科院校录取。具体录取办法:(一)划定分数线。省考试局根据招生计划数分别划定职业本科单独招生、高职(专科)对口单独招生的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招生院校划定本校各专业职业技能测试合格分数线。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才能参加录取。(二)投档录取。省考试局根据各招生院校专业的招生计划数,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通过录取系统向招生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网上录取。考生的录取结果分别在高职分类招生报名系统及各招生院校网站向考生公布,录取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三)征集志愿。举办职业技能测试校际联考的招生院校和专业,经投档录取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省考试局将在官方网站公布院校专业和剩余招生计划数,组织尚未被录取的参加过对应院校专业校际联考的线上考生填报征集志愿。征集志愿按剩余招生计划数投档,由招生院校择优网上录取。(四)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综合评价招生在考生文化课成绩合格时,由招生院校结合考生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并报省考试局备案,按预录取名单投档录取。(五)复核录取资格。在考生入学时,招生院校负责再次对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严格复核。考生入学报到时,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准考证、高中阶段毕业证(结业证)、学籍档案等材料到院校招生办进行资格复核。经院校复核确认的考生,方能准予报到,并办理入学学籍注册等。十、其他高职分类招生我省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职业教育人才试点项目转段升学考试招生工作另文通知。十一、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高职分类招生工作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招生工作实行“高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省考试局和各招生院校要加强领导和管理,按照教育部30个“不得”要求,做好招生相关工作。各招生院校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坚持“集体议事、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招生过程中任何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名册、成绩及考生免考免试审核材料等必须经组长审核签字确认,并报省考试局备案。(二)规范招生宣传。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做好招生人员教育和培训工作,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准确理解招生规定、程序和要求。严禁招生宣传失实、夸大;严禁通过中介机构组织生源违规录取学生;严禁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严禁组织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省外生源;严禁避开省考试局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严禁招收超前入读的考生。要做好信访、咨询和服务考生的相关工作。(三)严格招生测试。各招生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职业技能测试的命题及测试。要加强招生考试试题命制的质量及安全保密,选聘思想素质过硬、教学水平较高的专业教师根据专业特点科学命制试题,试题在启用前按照秘密级管理;要规范有序认真组织做好文化课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工作、科学选拔。各高校须在2024年2月23日前将本校高职分类招生考试实施方案报省考试局备案,经审核同意,方可组织实施。(四)强化招生监督。各高校要成立由纪检监察、教务、招办等部门组成的专门机构,对本校高职分类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落实“阳光招生”公示考生报考资格,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省教育厅、省考试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有关信息的审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院校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同时将视情节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取消高职分类招生资格。发现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海南省教育厅2023年12月23日附件1.省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学历证明.doc附件2.往届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doc附件3.农民工免文化课考试资格审查表.doc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doc附件5.2024年海南省高职分类招生考试减免考试费申请表.doc
06-19
2023
2023年海南省职业本科单独招生考试成绩查询公告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2023年职业本科单招考试文化课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考核考试成绩考生可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http://ea.hainan.gov.cn),凭本人报考卡号和密码进入“海南省职业本科单独招生考试报名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06-14
2023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艺术类专业在全国招生综合分计算规则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综合分计算规则:1、有艺术类专业招生综合分计算规则的省份,我校按该省招生考试院综合分计算规则具体要求的比例之和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2、没有艺术类专业招生综合分计算规则的省份,我校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x0.5+专业成绩x0.5计算规则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05-12
2023
2023年海南省职业本科单独招生考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3年海南省职业本科单独招生考试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5-12来源: 海南省考试局2023年海南省职业本科单独招生考试考试将在5月14日举行。为便于广大考生了解考试安排及考试规则等相关要求,确保我省职业本科单独招生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时间及科目二、考试地点2023年海南省职业本科单独招生考试考点设在海南科技职业大学美兰校区,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三、准考证下载打印5月12日至14日,考生可登陆海南省考试局网站(http://ea.hainan.gov.cn/),凭报考卡和密码进入职业本科单独招生考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按照《准考证》上标注的考试地点、时间、考场号及座位号准时参加考试。四、考生注意事项1.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建议佩戴医用外科或以上级别口罩(自备,监考员进行身份核验时暂时摘下口罩)。2.请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学习《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了解考试有关要求及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附件:1.考场规则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海南省考试局2023年5月12日附件1考场规则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按照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3.考生只准携带必需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等。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计算器、手表、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智能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等信息,以及在答题纸上指定位置填写座位号。遇试卷、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5.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6.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语文科目不得提前交卷,选考科目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者交谈。7.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答题并写明大小题号。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试卷或者答题纸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8.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允许在考场附近逗留。  10.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